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7號
TYDV,103,補,537,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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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玲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9,829
,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6,6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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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