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1號
TYDV,103,補,531,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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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周宏治
      周宏威
      周宏昌
      周綉珠
      周政弘
      周政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周智偉
      陳連交
      曾美月
      魏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0,560 元【計算式
:40×4 ×23,691=3,790,56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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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