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周宏治
周宏威
周宏昌
周綉珠
周政弘
周政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周智偉
陳連交
曾美月
魏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0,560 元【計算式
:40×4 ×23,691=3,790,56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