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08號
TYDV,103,補,508,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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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原   告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原   告 呂正樂會計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被   告 黃恆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物為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如附
表所列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而系爭動產之價額因兩造均陳
明難以估算認定,是本院暫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將
來兩造若對系爭動產之價額有爭執,並經送鑑價後,再為增減)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 司法院91
年1 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令參照) ,加計10
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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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