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3年度,460號
TYDV,103,家非調,460,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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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林靜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少東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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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