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抗 告 人 林俊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柏丞、何品璇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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