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13號
TYDV,103,家親聲,13,201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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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林俊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柏丞何品璇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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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