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365號
TYDV,103,家聲,365,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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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張慈芳 
      余國欽 
      余蔡月秀
      余中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三0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惠玲(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2年度繼字第830 號) ,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債 務明細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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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