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498號
原 告 蔡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勝治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313,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