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
聲 明 人 徐莉雪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振元
被 繼承人 劉育伶(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劉育伶(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徐莉雪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
徐振原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
函所附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徐莉雪補正簽
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徐振原表
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提出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之戶籍謄本,如已亡歿者,應提出除戶謄本。
三、檢附空白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書各1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