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780號
TYDV,103,司票,5780,201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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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80號
抗 告 人 黃遠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長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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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