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3 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原 告 鍾添益輔 佐 人 鍾素玉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被 告 張音鑾(Tjoeng In W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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