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3年度,26號
TYDV,103,司家他,26,2014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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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3 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
原   告 鍾添益
輔 佐 人 鍾素玉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   告 張音鑾(Tjoeng In W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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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