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3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務 人 李張波
債 務 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張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
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李張波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淑
芬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淑芬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江
淑芬為一般保證人,其關於債務人江淑芬請求負連帶清償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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