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938號
TYDV,103,司促,22938,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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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3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務 人 李張波
債 務 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張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
  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李張波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淑
  芬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淑芬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江
  淑芬為一般保證人,其關於債務人江淑芬請求負連帶清償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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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