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739號
TYDV,103,司促,22739,201409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
債 權 人 強逸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昕榮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昕榮機械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強逸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榮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