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84號債 權 人 滕麗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俊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分別表明各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二、請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如否,請改 依週年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