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584號
TYDV,103,司促,21584,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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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84號
債 權 人 滕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俊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表明各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
二、請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如否,請改
  依週年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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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