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941號
TYDV,103,司促,20941,201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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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41號
債 權 人 呂宛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利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仲介契約及協商合意之相對人皆為
  欣達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故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該公司,否
  則應表明債權人與梁利生間請求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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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達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