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41號債 權 人 呂宛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利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仲介契約及協商合意之相對人皆為 欣達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故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該公司,否 則應表明債權人與梁利生間請求之原因事實。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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