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076號債 權 人 彭仁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添發、千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彭添發非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 請釋明請求連帶給付及請求利率之依據( 若無,請更正為非請求連帶給付,並改以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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