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076號
TYDV,103,司促,20076,2014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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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076號
債 權 人 彭仁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添發千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彭添發非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
         請釋明請求連帶給付及請求利率之依據(
         若無,請更正為非請求連帶給付,並改以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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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