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89號
TYDV,102,重訴,189,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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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黨紅敏
      蔡正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劉楷律師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被   告 楊雅婷(即楊雅渟)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藍志興
      魏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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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