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惠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炳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萬960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萬3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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