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高宸鈞
張婷
吳啟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劉楓鶯
劉鈞財
劉梅鶯
劉菊鶯
劉芬鶯
劉敏嬋
劉倪甄
戴沛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劉倪甄所有146 建號、147 建號、151地號應有部分為1/12、1/12、1/12」記載,應更正為「劉倪甄所有146 建號、147 建號、151 地號應有部分為1/72、1/72、1/7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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