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梁溢鑫
被 上訴人 鍾招祥
鍾昭申
郭東川
蕭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0,655 元(計算式:
59,084+947,562 +947,562 +36,447=1,990,655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29,715元外,尚應
補繳1,4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
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