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緹瑄
楊洪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明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477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桃園縣平鎮市○○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7㎡,公告土地現值78
,399元/ ㎡;同段127 地號土地,面積30.72 ㎡,公告土地現值
87,686元/ ㎡。計算式:【37㎡×78,399元/ ㎡+30.72 ㎡×87
,686元/ ㎡=5,594,476.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