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732號
TYDV,102,司繼,1732,201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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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關 係 人(即拋棄繼承權人)
      趙閏局
      趙展鴻
      趙春金
      吳趙菊仔
關 係 人
即被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李燿光
被 繼承人 趙春成(亡)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08月20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而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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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