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上 訴 人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被 上訴人 雄凱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
度訴字第20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316 元,
反訴之上訴利益為346,4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
、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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