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956號
TYDM,103,聲,3956,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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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鄒奇峰
具 保 人 詹美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
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奇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詹美玲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鄒奇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 元,由具保人詹美玲於101 年1 月6 日繳納保證金額(101 年刑保字第20號)後,將被告釋放。惟嗣該案確定,被告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時,傳、 拘未到,具保人詹美玲復受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之 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101 年1 月6 日101 年刑保字 第2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 各2 份、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3 紙可查,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個人基本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 錄表各2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詹 美玲已繳納之保證金3 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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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