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885號
TYDM,103,聲,3885,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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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木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6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木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葉木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於103 年9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 度審易字第7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0 年間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65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方法院)以100 年 度花簡字第4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1 年間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花蓮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71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4 罪經本院以191 年 度聲字第144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受刑 人復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壢簡字第1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1 年間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77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揭2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 第47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有期徒 刑3 年與有期徒刑10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 年12月 2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4 年9 月24日,復因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 8 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3 年9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 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 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 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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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