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3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金龍
受 刑 人 黃金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黃金龍足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 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 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94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執行,而聲請人於傳喚、拘提受刑人未獲後,即通緝受 刑人之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 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稽。又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黃金龍 應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 有該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自應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