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兼具 保 人 盧德義
具 保 人 姜曉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德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姜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盧德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7 月10日,以及本院於10 3 年3 月14日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6 萬 元後,由被告及具保人各自繳納現金後,先後將被告釋放或 停止羈押,惟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 人督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拘提 無著,並遭通緝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在卷可 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及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