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坤龍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坤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坤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4 月,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 3 年8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