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得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劉得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得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3 年8 月 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