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289號
TYDM,103,聲,3289,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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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35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零柒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智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10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執行完畢 釋放出所,而由聲請人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03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41公克)係違禁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2 日UL/2013/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 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 103 年度毒聲字第10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聲 請人並於103 年4 月21日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03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揭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41公克,取樣0.0029公 克,檢驗後毛重0.4071公克),有該中心103 年1 月2 日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稽, 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 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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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