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64號
TYDM,103,聲,2664,201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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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景紘
具 保 人 鄭湘綺
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姓名「鄭景鈜」之記載,更正為「鄭景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姓名「鄭景鈜」之記載 ,應屬有誤,此觀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自明。而此類係 前揭說明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 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就受 刑人姓名之記載更正為「鄭景紘」。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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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