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315號
TYDM,103,審訴,315,201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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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明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3 年5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31
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明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送達上訴人即 被告姜明岑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0 段0000號15樓之1 居 所,由受僱人即管理中心管理員蓋章簽名收受,被告於同年 6 月6 日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暨本 院收文章戳等在卷可稽,惟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 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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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