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89年度,217號
TCHM,89,上更(一),217,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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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李兆祥
  被   告 A○○
        亥○○
        宙○○
        酉○○
        乙○○
        巳○○
        戊○○
        申○○
        壬○○
        未○○
        E○○
        丑○○
        玄○○
        天○○
  右十四 人
  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宋永祥
        熊梓檳
  被   告 D○○
        己○○
        癸○○
        丁○○
        辛○○
        寅○○
        戌○○
        地○○
        宇○○
        辰○○
  右十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午○○
  被   告 C○○
        B○○
        甲○○
        卯○○
        黃○○
  右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宋永祥
        熊梓檳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
第七六七號、第七六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九號、第二二三六一號,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五九九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審理,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子○○係臺灣省水利局第三工程處(下稱第三工程處)副工程司,負責台中縣大 甲溪、大安溪之河川堤防工程之施工及監工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颱風過境,大安溪圓屯段0‧八公里至0‧九七 八公里之護坦塊及丁壩及0‧九七八公里至一一四公里之堤防被沖毀,第三工程 處於八十四年四月間辦理修護工程包括大安溪圓屯段0‧九公里至一‧一四公里 之堤防工程全長二百四十公尺,及0‧八公里至一‧一四公里之護坦塊及丁壩工 程全長三百四十公尺,丁壩共四組,工程名稱為「大安溪圓屯堤防工程」,由副 工程司黃○○負責設計,子○○負責監工,由D○○所經營之龍浩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龍浩公司)得標,龍浩公司並指派己○○為工地主任,但龍浩公司並未按 圖施工,致堤坡之長度應長十五公尺,卻僅長十四‧五公尺,而短作0‧五公尺 ,子○○於初驗前發現,明知依技術成規,應將已完工之堤防拆除重新按圖施工 ,方能使整個堤防成一個整體,才不致於因分段施工而龜裂,並於遭受洪水沖擊 時斷裂,詎子○○恐受行政處分,竟指示己○○於完工之堤防再加長一公尺,敷 衍了事,己○○子○○指示內容轉知D○○D○○己○○等均亦明知依技 術成規,應將已完工之堤防拆除重新按圖施工,方能使整個堤防成一個整體才不 致於因分段施工而龜裂,並於遭受洪水沖擊時斷裂,竟基於圖利龍浩公司之故意 ,而於完工之堤防加長一公尺,致有兩排堤腳,且不能密合,而於交接處龜裂, 黃○○於初驗時亦發現有龜裂情形,子○○則以自然龜裂為詞搪塞未告以實情, 黃○○亦未深入追查,己○○於初驗及複驗時在場,D○○於複驗時在場會同驗 收,均隱瞞此未按圖施工之事實,而驗收通過,子○○因而圖利龍浩公司減省重 作之成本。又依設計之護坦塊及丁壩,原應開挖將底部埋入河床始能發揮護坦塊 及丁壩之功能,惟己○○於施工後發現應設置護坦塊及丁壩之河床上,於多年前 曾經裝設蛇籠且有大型石塊及混凝土塊,開挖不易,乃以電話向子○○表示無法 按圖施工,子○○並未呈報第三工程處變更設計,又基於圖利龍浩公司之概括犯 意,逕行同意不用開挖河床,而僅將河床整平後,將護坦塊及丁壩施作於整平之 河床上,致因挖方深度不足,施工完成後之護坦塊及丁壩高程較原設計之高程高 出一公尺,黃○○於初驗時發現上情,致初驗不合格,子○○為牽就完工之現狀



,乃於某日邀D○○己○○至第三工程處商議,最後決定以竣工後變更設計方 式申請以扣款方式辦理驗收,乃推由子○○撰寫「大安溪圓屯堤防竣工變更設計 說明書」,記載緣由︰「本工程圓屯堤防樁號0k+978、0k+140堤段施工時,為 求挖、填土方平衡,避免大量開挖破壞河床穩定,並減少剩餘土方之處理以節省 經費,經配合上下游堤段酌予提高護坦塊及丁壩工設置高程,調整全線護坦面及 組列丁壩縱坡降平順,以增進整體護坦及丁壩群功能」,變更設計內容為「護坦 混凝土塊排置高程提高一公尺,土方配合增減」。丁壩混凝土塊設置高程提高一 公尺,挖方減少,變更設計原因「為求土方平衡調整護坦面及組列丁壩縱坡降平 順」(詳緣由),其內容均與事實不符,而均為不實之事項,子○○竟將之登載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大安溪圓屯堤防竣工變更設計說明書」,提出於第三工程處 經不知情之處長賴德全核可後,扣款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餘元,足生損害於 第三工程處對於工程有無變更設計審核之正確性。子○○因而與D○○己○○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方法使龍浩公司領取原非重新依設計圖 重作,並經驗收合格,不能領取之全部工程款,共同圖利龍浩公司三千六百七十 三萬一千元。
二、A○○係第三工程處工程員,主辦貓羅溪整治之測量、設計、規劃及協調等事項 ;亥○○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烏溪中游草屯、霧峰、烏日及彰化等處兩岸堤防 維修及興建工程;宙○○係同處工程員,負責第三工程處發包工程之設計、測量 、監工及驗收等工作;酉○○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堤防工程之設計、規劃、土 地徵收及監工、驗收等工作;乙○○係同處工程員,負責水利工程之監工,並負 責烏溪雙冬堤防急搶修工程之監工等工作;巳○○係同處工程員,負責協辦水利 局發包工程之測量、設計、監工及驗收等工作;戊○○係同處工程員,負責水利 工程之監工;申○○係同處工程員,負責水利工程之監工;壬○○係同處工程員 ,負責協辦貓羅溪整治工程相關事項;未○○係同處工程員,負責協辦大里溪整 治工程之測量、設計、施工等相關業務;E○○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處內資訊 系統之建立,並協辦大里溪水利工程之測量、設計等相關業務;丑○○係同處副 工程司,負責大里溪水系及筏子溪行政業務及專案工程之測量、設計等業務;玄 ○○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大里溪整治計劃之測量、設計及上級指派之工作;天 ○○係同處工程員,負責測量、監工、設計等各項工程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
三、八十五年七月卅一日賀伯颱風過境豪雨成災,第三工程處轄區內之河川中南投縣 埔里鎮眉溪牛眠堤防被沖毀一三0公尺,埔里鎮南港溪溪北堤防被沖毀一二六公 尺,南投縣草屯鎮烏溪雙冬堤防被沖毀二三公尺,南投縣中寮鄉貓羅溪新厝三號 護岸被沖毀五五公尺,南投市貓羅溪包尾護岸被沖毀四二公尺,南投縣草屯鎮貓 羅溪石川護岸被沖毀一七0公尺,縣庄二號護岸被沖毀七0公尺、茄荖堤防被沖 毀七0公尺、溪頭護岸被沖毀三0公尺,台中縣霧峰鄉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各 被沖毀一四0公尺及四五公尺,台中縣太平市大里溪坪林橋下游被沖毀六0公尺 、旱溪護岸被沖毀一00公尺、新光護岸被沖毀三五公尺,苗栗縣苑裡鎮大安溪 火炎山堤防被沖毀二一五公尺,苗栗縣三義鄉大安溪鯉魚堤防被沖毀三00公尺 。第三工程處於設計後以公開招標方式發包上開被沖毀堤防或護岸之搶修工程,



業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業強公司)負責人辛○○,以九十七萬元標得眉溪牛眠 堤防緊急搶修工程,並以八十四萬元標得南港溪溪北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弘林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林公司)負責人黃木壽,以二十八萬元標得烏溪雙冬堤 防緊急搶修工程,吉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隆公司)負責人丁○○,以五十八 萬元標得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並以三百十六萬元標得貓羅溪石川護岸 、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明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明勇 公司)負責人陳燕雪,出資及提供牌照(但不負責現場施工)與戌○○以一百三 十七萬九千元標得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並以同上方式與寅○○ 合夥以一百六十四萬九千元標得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急搶修工程,百林土木包 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百林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癸○○,以九十八萬元標得大安溪 火炎山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勝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暉公司)負責人宇○○, 以一百六十八萬元標得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並以九十九萬元標得大里溪坪 林護岸及旱溪新光護岸緊急搶修工程。辛○○及受黃木壽委託在工地監督之地○ ○,以及丁○○戌○○寅○○癸○○宇○○等人,均明知依七十三年一 月修訂(水利局奉建設廳七三建六字第二五九三號函核准)之鐵線蛇籠工施工規 範為鐵線蛇籠鍍鋅鐵線以直徑四‧一九一公釐者為合格,鐵線蛇籠結孔六角型( 龜甲形),孔徑為寬十五公分,長二0公分,扭長十一‧三0公分,第一種蛇籠 以縱線三六根編成之,其斷面之短徑為六0公分,長徑為一00公分之橢圓形, 每長一五0公分,以鐵線網隔斷之,間隔鐵線網亦結孔成六角形(龜甲形),其 孔徑為寬十五公分長十七‧四公分,每條捲接處應繞三圈以上,編製成遽以該罪 論擬之尺寸,籠內所填充之石塊,以使用直徑二二公分至三五公分者為原則,但 為期確實填實及填平起見,應依監督工程司之指示,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二二公 分以下一0公分以上之石塊。所用石塊應具級配約如下︰直徑二二至三五公分者 ,佔百分之八0,十五至二二公分者,佔百分之十五,一0至十五公分者,佔百 分之五,為使蛇籠不易互相分離,約每隔五0公分至六0公分處應以鐵線連結, 每支連結處數按照蛇籠表之規定紮結,籠端以兩條鐵線牢結,除互相連續結實外 ,其重要部分應依照監督工程司之指示牢結之。依契約規定於舖設內裝石塊之機 編鐵線蛇籠之前,應先挖、填土方,整理堤基及堤坡,而其挖、填土方須依契約 書所附臺灣省水利局於七十二年七月修訂奉建設廳七二建六字一三五六八0號核 准之「土工」第二十條規定填土、挖填土、回填土之填築視施工區域應儘量調配 適當之施工機械為之。如施工處所狹窄,填築斷面單簿,無法以機械施築者,得 以人工擇配適當之工具為之。第二十一條規定(機械施工)除土壩及特殊工程另 行規定外,凡填方土料運至工地卸置後,先以堆土機推平,其每層之散舖厚度, 一般性土壤二0─二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三五─四0公分為原則,再以適合壓實 之輾壓機等施工機械輾壓,但輾壓軌跡重疊處至少應重疊一0公分以上。填方輾 壓次數不得少於四次,且須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壓實密度。壓實後之厚度須控 制在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一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三0公分為準。惟每層填 方散舖厚度及所需輾壓次數係受土壤類別,土料含水量及工地實際調配之輾壓機 械性能等所影響,於開始填方前第三工程處得要求承包商在工地先行試驗後訂定 之,其所需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價。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土壤及特殊



工程另行規定外,填方土料運(挑)至工地卸(倒)置後,用耙平工具以人工整 平,其每層之散舖厚度,一般粘性土壤一0─一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二五─三0 公分為原則,再以適合工地作業之手推電動式實機或木器具等充分壓實之。實後 之厚度須控制在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一0公分,非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二0公分為準 ,壓實密度須依照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堤防可用輾機輾壓之 斷面粘性土料(標準普羅克達最大密度)為D=85以上,非粘性土料(相對密度 )為Dd=70以上,無法使用輾機輾壓之斷面粘性土料(標準普羅克達最大密度 )為D=85以上或指定取土場之穩定自然密度以上,非粘性土料(相對密度)為 Dd=70以上或指定取土場之穩定自然密度以上。第二十七條規定挖土單價包括 挖運及整理工料費,填土單價包括填土面及取土場表土挖棄及整理場地、購置、 採運、卸土、灑水、輾壓等一鷹工料費用。故應按契約規定施工作成合於契約要 求之堤基或堤坡時,始再於該等堤基、堤坡上舖設如前所述之蛇籠。四、南港溪溪北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及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部分:業強公司負責 人辛○○,於標得南港溪溪北堤防急搶修工程及眉溪牛眠堤防急搶修工程後,即 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報開工,該工程項目為挖填方及裝設蛇籠,第三工程處並 指派A○○為監工,詎辛○○為節省工料,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 準則施作,但所購買之石塊超大者甚多,且夾雜有木頭等雜物,竟均裝填進蛇籠 ,且於裝填時,未經完全裝滿即將鐵絲網封閉,致蛇籠內仍有許多空隙,其裝石 量、蛇籠之高度均顯有不足,乙種胴體結束亦未依照合約規定施作,A○○於監 工期間,明知裝石量明顯不足,所使用之石塊規格不符者甚多,其中眉溪牛眠堤 防緊急搶修工程靠近下游之最後一支蛇籠,裝石量僅約二分之一,甚至不及二分 之一,以目視即知裝石量顯有不足,且乙種胴體結束亦未依合約規定施作,A○ ○竟均未要求業強公司改善,卻基於圖利辛○○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 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 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 上。該工程於八十五年八月廿九日完工,第三工程處指派宙○○初驗、甲○○複 驗該二堤防工程,宙○○甲○○等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驗收該二堤防工程時, 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 ,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 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 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 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 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 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 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 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 ,且均明知該二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 基於共同圖利業強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 驗記錄⑴眉溪牛眠堤防急搶修工程部分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一三0公 尺,‧‧‧3. 抽驗樁號1k+452、1k+479、1k+526、1k+683等斷面明視部分



尺寸(詳驗收圖表),7. 經核對掛坡蛇籠一三二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 ︰除隱蔽無法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外,已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予初 、複驗合格。⑵南港溪溪北堤防急搶修工程部分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 一二六公尺,‧‧‧3. 抽驗樁號1k+553、1k+578、1k+598、1k+619、2k+ 324、2k+338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 經核對掛坡蛇籠一二六 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除隱蔽無法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外,已抽驗 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予初、複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之為不實 之事項登載於渠等共同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 ,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 性,A○○辛○○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 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A○○宙○○甲○○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 ,辛○○等因而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業強 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五、烏溪雙冬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弘林公司負責人黃木壽,標得烏溪雙冬堤防緊 急搶修工程後,黃木壽除購料及僱工外,均委由工地主任地○○代為管理(黃木 壽因不知情,故不予分案偵查),該堤防工程於原有混凝土堤坡上面舖設之蛇籠 採箱型結構,其餘部分,採長條型結構,第三工程處並指派乙○○為監工,地○ ○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開工,地○○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 作,合約規定之石塊應在二十五至卅五公分之間,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竟將超 大或過小之石塊均裝填進蛇籠,且尚未裝至合約規定之六十公分高度時,即將蛇 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顯有不足,且靠近上游之第一個蛇籠底部並無鐵絲網 ,而僅利用上方之鐵絲網自靠近上游之一側往下往下游方向打折約五十公分至一 公尺即成一「」形,致缺少底層之鐵絲網,並使該蛇籠於日後遭受洪水沖擊時可 能因此被掀開,蛇籠之石塊將因之隨波沖走失去保護的作用。乙○○於監工期間 ,明知該搶修工程所使用之石塊過大,且有過小之情形,且靠近上游之第一個蛇 籠底部並無鐵絲網,而僅利用上方之鐵絲網自靠近上游之一側往下往下游方向打 折約五十公分至一公尺即成一「」形,裝石量明顯不足,蛇籠之高度亦有不足, 竟未要求弘林公司改善,並基於圖利弘林公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 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 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 。該工程於同年月廿九日完工,第三工程處指派酉○○負責初驗,指派亥○○負 責複驗,酉○○亥○○等於八十五年九月七日上午,會同監工乙○○、弘林公 司地○○前往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 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 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 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 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 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 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 、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



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 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 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弘林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 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二二公尺,‧‧‧3 抽驗樁號0k+318、0k+34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6. 工程材料 試驗報告表一份。驗收意見︰除隱蔽未能明視部分由監修人員負責外,其餘經查 驗部分明視尺寸,經核與與設計圖尚相符,擬准驗收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 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共同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 於第三工程處,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 果審核之正確性,乙○○地○○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 ,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酉○○亥○○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 記錄。酉○○亥○○等因而與乙○○地○○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弘林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 全部工程款。
六、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及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 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吉隆公司負責人丁○○,於八十五年八月間標得貓羅溪包 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及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 修工程後,第三工程處並指派未○○負責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之監工, 申○○負責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之監 工,丁○○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 以牟取利潤,乃摻雜超大即超過卅五公分之石塊,且於裝填時,未經完全裝滿即 將鐵絲網封閉,致蛇籠內仍有許多空隙,其裝石量、蛇籠之高度均顯有不足,未 ○○、申○○等於監工期間,均明知裝石量明顯不足,所使用之石塊規格不符者 甚多,其中茄荖堤防部分,丁○○並將一支蛇籠截成三節置於轉彎處,而未按圖 施工,未○○申○○等竟均未要求改善,反基於圖利丁○○之概括犯意,連續 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 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 之監工日報表上。嗣於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巳○○負責初驗貓羅溪包尾護岸 緊急搶修工程,壬○○負責初驗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 岸緊急搶修工程,A○○負責複驗,巳○○壬○○A○○等於八十五年九月 十二日驗收時,亦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 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 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 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 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 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 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 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 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 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



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吉隆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 理,卻於初、複驗記錄⑴貓羅溪包尾護岸急搶修工程部分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四二公尺,‧‧‧3. 抽驗樁號0k+05、0k+25、0k+41等斷面明視部 分尺寸(詳驗收圖表),驗收意見︰除隱蔽不能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外,經 抽驗樁號尺寸,與竣工圖尚符,擬准初驗、複驗驗收合格。⑵貓羅溪石川護岸縣 庄、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工長度三一 0公尺,‧‧‧3. 抽驗樁號石川護岸0k+084、茄荖堤防0k+052、縣庄護岸0k +000、0k+028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驗收意見︰護岸工除隱蔽 及不能明視部分由監工人員負責外,抽驗樁號斷面與竣工圖尚符,擬准予驗收合 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共同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未○○申○○丁○○等均於 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巳○ ○、壬○○A○○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巳○○壬○○A○○ 等因而與未○○申○○丁○○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 記錄之方法,使吉隆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七、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陳燕雪寅○○於八十五年八月間標得 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緊急搶修工程,約定由陳燕雪出資及提供牌照,但由寅○ ○負責現場施工(陳燕雪因對施工內容不知情,故不分案偵查),工程項目包括 一座動力式鋼筋混凝土擋土牆及一百個元鼎塊,第三工程處指派戊○○為監工, 寅○○戊○○等均明知該擋土牆之設計圖為應自上游之舊堤防與下游之橋墩成 一直線施工,縱因採用重力式設計,亦僅堤頂可能較舊有堤防略為突出於河道而 已,竟未成一直線施工,而突出於河道一至一‧五公尺,且以弧形方式施工,戊 ○○於監工期間雖有發現上情,但因堤防上方之住戶為防止房屋下陷,而請求往 河道方向突出以增加回填土方(於此情形,如認為確有必要,應變更設計),故 寅○○未按圖施工,戊○○亦未予制止,致完工後之擋土牆成弧形,並向河道方 向突出一至一‧五公尺不等,擋土牆內側回填土方後,使堤防旁之住戶因而多取 得數十坪公有土地使用。戊○○於監工期間,已知寅○○未按圖施工,應要求寅 ○○停工或改善,卻未要求停工或改善,反基於圖利寅○○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 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 監工日報表上。嗣於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巳○○負責初驗,A○○負責複驗 ,巳○○A○○等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 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 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 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 、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 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 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 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



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 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 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寅○○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 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五五公尺,‧‧‧3.抽 驗樁號0k+10、0k+30、0k+5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 抽驗 五T元鼎護坦塊計一00個。驗收意見︰一、除隱蔽及無法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 負責外,經抽驗樁號尺寸及數量與設計圖尚符,擬准初驗合格。二、本工程俟廿 八天試體抗壓評估合格后,再准予複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 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 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 性,戊○○寅○○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 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巳○○A○○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巳○○A○○等因而與戊○○寅○○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 記錄之方法,使寅○○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八、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陳燕雪戌○○合夥,以明勇公司名 義標得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約定由陳燕雪出資及提供牌照,但 由戌○○負責現場施工(陳燕雪因對施工內容不知情,故不分案偵查),自八十 五年八月廿九日起施工,第三工程處指派亥○○為監工,戌○○雖明知蛇籠工程 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以牟取利潤,乃於僱工裝填 蛇籠時,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入蛇籠,並於尚未完全裝滿至 蛇籠高度高達六十公分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 不足,亥○○於監工期間,明知裝石量顯有不足,蛇籠之高度亦有不足,竟均未 要求戌○○改善,反基於圖利戌○○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 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 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 於同年九月十一日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E○○初驗,丑○○複驗,E○○丑○○等於同年九月十九日前往驗收,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 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 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 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 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 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 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 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 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 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 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戌○○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 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一、甲寅護岸工一四 0公尺,共計一四0支鉛線掛籠與設計圖相符。二、經抽查甲寅護岸工第九支、 第四九支、第九0支、第一二六支鉛線蛇籠工長度為一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



三、北柳護岸工四五公尺,共計四五支鉛線掛籠與設計圖相符。四、經抽查北柳 護岸第五支、第四0支鉛線蛇籠工長度為一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除 隱蔽無法明視部分由監修人員負責外,其餘明視部分經抽驗與設計圖相符,擬准 初驗、複驗收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亥○○戌○○等均驗收 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E○○丑○○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E○○丑○○等因而與亥○○、戌○ ○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戌○○領取原非 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
九、大里溪坪林護岸、旱溪新光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勝暉公司負責人宇○○,於 八十五年八月間標得大里溪坪林護岸、旱溪新光護岸緊急搶修工程,由水利局提 供機編蛇籠,第三工程處並指派玄○○為監工,宇○○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 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以牟取利潤,乃於僱工裝填蛇籠時, 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入蛇籠,並於尚未完全裝滿至蛇籠高度 高達六十公分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不足,玄 ○○於監工期間,明知裝石量顯有不足,蛇籠之高度亦有不足,致外形亦成扁平 狀,而均未達合約規定之六十公分高,玄○○竟均未要求勝暉公司改善,反基於 圖利勝暉公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 ,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 派E○○負責初驗,丑○○複驗,E○○丑○○等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會同 監工玄○○前往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 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 ,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 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 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 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 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 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 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 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 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勝暉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 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一、第一工區護岸工五0公尺與 設計圖相符。抽驗樁號0k+010、0k+040明視尺寸與設計圖相符。吊放五T元鼎 塊防汎塊五0個與設計圖相符。二、第二工區蛇籠工長度一00公尺與設計圖相 符。抽驗第三六支、第六五支、第九三支長度一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三、第三 工區蛇籠工長度三五公尺與設計圖相符。抽驗第三支、第三三支長度一0公尺與 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一、除隱蔽部分由監修人員負責外,其餘明視部分尺寸 如驗收情形與設計圖相符,擬准初、複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



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 而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 確性。玄○○宇○○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 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與E○○丑○○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E○○丑○○等因而與玄○○宇○○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 記錄之方法,使勝暉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十、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勝暉公司負責人宇○○,於八十五年八月間,亦 標得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由水利局提供機編蛇籠,第三工程處指派宙○○ 監工,宇○○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 料以牟取利潤,乃於僱工裝填蛇籠時,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 入蛇籠,並於尚未完全裝滿至蛇籠高度高達六十公分高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 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不足,乙種胴體結束亦未依照合約規定施作,宙 ○○於監工期間,明知裝石量顯有不足,蛇籠之高度亦有不足,乙種胴體結束亦 未依照合約規定施作,宙○○竟均未要求勝暉公司改善,反基於圖利勝暉公司之 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 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B○○負責初 驗,C○○負責複驗,B○○C○○等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會同監工宙○○前 往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 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 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 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 ,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 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 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 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 ,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 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 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勝暉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 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長度三00公尺,‧‧‧3. 抽 驗樁號0k+000、0k+100、0k+250、0k+30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 ),7. 經核對掛坡蛇籠計三00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經抽驗部分與 設計圖相符,擬准初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 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共同行使登載不 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宙○○、宇 ○○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 ,而與B○○C○○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B○○C○○因而與 宙○○宇○○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勝 暉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十一、大安溪火炎山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部分:百木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癸○○,於八十



五年八月間,標得大安溪火炎山堤防緊急搶修工程,由第三工程處提供庫存之 鍍鋅機編蛇籠,並指定天○○為監工,明知合約並未約定可在附近之大安溪河 床採取裝填蛇籠之石塊,第三工程處亦未指定採石區,且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 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以牟取利潤,乃於挖填土方、整 修坡面後,擅自以挖土機篩選施工地點附近之大安溪河床上之石塊,再僱工裝 填於蛇籠內,復於僱工裝填蛇籠時,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 入蛇籠,並於尚未完全裝滿至蛇籠高度高達六十公分高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 封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不足,且乙種胴體結束未依合約規定施作, 天○○於監工期間,明知癸○○在附近河床採取石塊,且裝石量及蛇籠之高度 均有不足,天○○竟均未要求勝暉公司改善,反基於圖利勝暉公司之概括犯意 ,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 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 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B○○負責初驗 ,C○○負責複驗,B○○C○○等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會同監工天○○前 往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 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 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 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 、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 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 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 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 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 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 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百林土木包工業之犯意,而均未 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 修長度二一五公尺,‧‧‧3. 抽驗樁號0+810、0+850、0+933、1+010 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 經核對掛坡蛇籠計二一五支,與設 計圖相符。驗收意見︰經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初驗合格。而將明知「 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 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 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天○○癸○○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 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B○○C○○共同行 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B○○C○○等因而與天○○癸○○共同以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百林土木包工業領取原非於 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因認被告等均有共同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對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云云。貳、公訴意旨另以:
一、C○○為臺灣省水利局第三工程處(下稱第三工程處)正工程司,B○○、卯○



○、甲○○黃○○等均為同處副工程司,均負責大安溪社尾、圓屯、廍子、卓 蘭等堤防搶修工程之設計、監工及初驗、複驗等工作,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賀伯颱風過境挾帶大量雨水,豪雨成災, 大安溪社尾、圓屯、廍子、卓蘭等處堤防相繼潰決,其中社尾堤防潰決五八0公 尺圓屯堤防潰決七二0公尺,廍子堤防潰決公尺三五0公尺,卓蘭堤防潰決一五 八公尺,第三工程處乃由主辦副工程司按災害受損須行修復情形,擬定施工範圍 、施工方式及物料需求,並參考水利局訂編之「水利工程工資、工率分析手冊」 ,逐一編列工程設計預算書,再由正工程司校核及送交課長林茂德、處長歐日正 核定後,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公開招標搶修上開各堤防。各堤防搶修工程核定 之底價分別為社尾堤防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廍子堤防八百萬元、圓屯 堤防一千二百萬元、卓蘭堤防三百四十萬元。辰○○係設於苗栗縣卓蘭鎮○○街 六號之明汶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搶得商機,不顧搶修工程之成本及安全,擬 以偷工減料方式施工,而分別以第三工程處核定底價之六成以下即社尾堤防以六 百九十八萬元、廍子堤防以四百五十四萬元、圓屯堤防以七百四十六萬元、卓蘭 堤防以一百七十七萬元得標(嗣因變更設計再減少二十四萬元)。第三工程處並 指派卯○○擔任社尾堤防搶修工程之監工,甲○○擔任廍子堤防搶修工程之監工 ,黃○○擔任圓屯堤防搶修工程之監工,廖建雄(另案偵結)擔任卓蘭堤防搶修 工程之監工,卯○○甲○○黃○○辰○○等均明知依七十三年一月修訂( 水利局奉建設廳七三建六字第二五九三號函核准)之鐵線蛇籠工施工規範為鐵線 蛇籠鍍鋅鐵線以直徑四‧一九一公釐者為合格,鐵線蛇籠結孔六角型(龜甲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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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