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2年度,138號
TYDM,102,壢簡附民,138,201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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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判決
               102 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8 號
原  告 余柱天
被  告 黃文澤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壢簡字第1520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4日所為判
決,就原告所提假執行漏未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 第10款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 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 之規定。另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394 條、 第233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文澤所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部分,業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4日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520號判決判 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原 告於102 年9 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經 本院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已終結, 且該案其時尚未經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顯非適法,而予以駁回。是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 、第394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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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