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陣自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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