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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3號
SCDV,98,重訴,23,2014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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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陳丁章律師(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呂正樂會計師(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共同訴訟代
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原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正樂會計師、陳丁章律師、劉志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列為「原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正樂會計師、陳丁章律師、劉志鵬律師」, 惟因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763 號案件認定:「雅新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 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劉志鵬律師、陳 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則雅新公司於破產 宣告後,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 於本件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應由破產管理人行 之。於破產管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而雅新 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 已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自應列雅新公 司之破產管理人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為 當事人,原審及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欄將上訴人記載為『上訴 人雅新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 計師』,係顯然錯誤,應由原審及第一審裁定更正之,附此 敘明。」,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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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