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97號
SCDV,103,訴,497,2014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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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宋春蘭
      魏淦懋
被 上 訴人 魏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7
號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8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3年9月11日始提起上訴, 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依上說明,其所提起之上訴即已逾期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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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