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5號
SCDV,103,訴,35,2014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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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雲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伯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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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