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雲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伯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