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58號
SCDV,103,補,858,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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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巫盈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補給站進口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
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叁佰陸
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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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補給站進口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