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41號
SCDV,103,補,841,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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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陳紀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永祥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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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