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97號
SCDV,103,補,797,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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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王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黃惠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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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