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3年度,341號
SCDV,103,竹簡調,341,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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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調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林政雄即昱昇企業社
代 理 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瑞菊即冠蓋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萬8,31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聲請人雖曾聲請
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103年度竹簡救字第
10號裁定駁回在案,又該裁定於103年9月4日送達,並於同年月
16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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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