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3年度,405號
SCDV,103,竹簡,405,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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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405號
原   告 楊永標
被   告 吳慶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三義鄉,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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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