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蔡清胤 (即光宇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光宇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光宇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蓋財團 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 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 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 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 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 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 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原名財團 法人元培科技大學)之董事長,於民國95年8月1日報經教育 部核准設立改名為元培科技大學,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元培科技大學自103年8月1日 起更名為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且因業務需 要,經董事會第15屆第10205次會議決議作成如附表所示捐 助章程之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 助章程,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 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名簿、教育部95年7月5日台技㈠字第0000 000000B號函、103年6月27日臺教技㈠字第0000000000 號函 、103年8月8日臺教技㈡字第0000000000 號函、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光宇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 所示,其所為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 ,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 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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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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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財團法人元培科技大學│光宇學校財團法人捐助│依據教育部中│
│ 名稱 │捐助章程 │章程 │華民國103年 │
├────┼──────────┼──────────┤06月27日臺教│
│ 第一條 │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技㈠字第1030│
│ │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095621號函辦│
│ │設立元培科技大學(以│設立光宇學校財團法人│理,核定本校│
│ │下簡稱本法人),特依│(以下簡稱本法人),│自103年8月1 │
│ │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日起更名為「│
│ │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光宇學校財團│
│ │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法人元培醫事│
│ │訂定本章程。 │定,訂定本章程。 │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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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 │
│ │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 │
│ │稱及地址如下:元培科│稱及地址如下:光宇學│ │
│ │技大學:新竹市香山區│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 │
│ │香村里元培街306號。 │技大學:新竹市香山區│ │
│ │ │香村里元培街3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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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本設置調整,│
│ │任期四年。 │三人,任期四年,分別│符合私校法第│
│ │ │起算。 │19條規定:學│
│ │ │ │校法人置監察│
│ │ │ │人一人至三人│
│ │ │ │,由董事會依│
│ │ │ │捐助章程所定│
│ │ │ │資格,遴聘適│
│ │ │ │當人員擔任,│
│ │ │ │任期四年,分│
│ │ │ │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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