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07號
SCDV,103,司聲,307,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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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吳文勝
相 對 人 蔡裕欣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借款 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0號假扣押事件(含 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68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經 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 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 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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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