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300號
SCDV,103,司催,300,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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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范琇淵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ꆼ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
      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ꆼ提供通知發票人至翔利企業有限公司該本票遺失而
      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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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翔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