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482號
SCDV,103,司促,8482,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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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482號
債 權 人 吳俊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明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執行費用新台幣848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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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