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科豐科技有限公司、吳若萍、呂理坤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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