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16號
SCDV,103,司促,8316,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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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車承原車黃玉釵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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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