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182號
SCDV,103,司促,8182,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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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82號
債 權 人 呂貴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首元實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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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