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13號
SCDV,103,司促,7513,20140917,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
債 權 人 胡萬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閔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胡閔豪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
  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